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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长效管理的若干意见
日期:2010-5-25 10:03:42

 

宁建基字[2009]397号
 
各有关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
为切实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轨道交通)、园林 绿化、古建筑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以及依附城市道路实施的综合杆管线迁移、改造、敷设、养护维修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巩固创建成果,落实长效措施”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上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长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
(一)建设工程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规定办理安全 监督申报手续,并在报监时向所辖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提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开工条件检查(以下简称开工条件检查)资料。
(二)开工条件检查内容包括施工现场建设、施工和监理等有关 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具体内容为:
1、参建各方安全生产机构设置、责任制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2、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拨付及使用计划情况;
3、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核与审批情况;
4、参加或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5、施工现场围挡、平面布置、施工出入口及场内路面硬化、冲洗设施、施工标志牌及承诺使用预拌砂浆等文 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
6、施工现场民工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设置情况。
(三)开工条件检查由建设单位组织,并对向监督机构提供的开 工条件检查资料真实性负责。
(四)依法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单位 应当在开工前,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的落实措施及检查情况报送批准开工的有关管理部门或监督机构备案。
(五)监督机构或管理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报送的开工条件检查 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发现开工条件不满足规定要求时,不得出具安全监督备案意见,不得允许其开工;已经开工的应当责令停工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加强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考核
1、工程项目开工前后,各方责任主体应按规定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能力考核;
2、应当参加能力考核的人员包括:建设单位现场负责安全管理的责任人,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项目经理、 现场安全负责人、现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现场总监代表和安全监理等岗位人员。
3、需参加能力考核的岗位人员调整时应当及时到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并及时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 考核。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力考核将定期举办,对已参加人员建立管理档案,实施动态管理,未按规定参加能力 考核的人员记入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并限期整改。
三、建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红、黄牌警示制度
1、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严重不文明施工行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施工 现场、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实行红、黄牌警示制度(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
2、被亮黄牌警示的工程项目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责任单位应向监督机构提交整改报告;被亮红牌警示 的须进行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后责任单位应向监督机构提出复工申请,经监督机构核查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3、被亮红、黄牌警示的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统一负责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信 息系统平台上发布,并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信息库。
4、被亮红牌警示的责任单位及现场负责人,应当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告诫性约谈;拒不接受约谈的,追加亮 牌天数。
5、被亮红牌警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亮牌时间到期前,须向有关监督机构提出解除申请,经核查合格后, 按有关程序予以解除。
6、凡被亮红、黄牌的工程项目和责任人,一律不予参与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
四、建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监督管理联动机制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建委、建工、市政和园林等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 联席会议。主要是共同分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关管理措施;总 结交流全市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监管工作开展情况;通报被亮红、黄牌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事宜。
2、建立综合执法检查制度。市建工、市政和园林等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应加强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和巡查,及 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每年由市建委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共同参加的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综合执法检查不少于两次。
3、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市建工、市政和园林等主管部门所属监督机构应建立各施工现场管理信息库,并负责 定期向市建委通报相关信息。达到亮红、黄牌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向市建委通报,市建委负责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信息库的管理和信息发布。
五、有关要求
1、市建委、建工、市政和园林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加强各部门间的协作配合,认真执 行本意见确定的各项制度,实现市场与现场联动,行政执法和信用管理体系联动的管理机制,切实把全市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长效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2、全市各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要切实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认真 履行各自责任,严格遵守我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各项规定和要求,督促各项目部抓好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各施工现场参建各方要确保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各项措施落实责任到人。同时,要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不断创建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各监督机构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基本要求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 能,严格执法,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监管信息。
4、各施工现场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处置相关投诉。
5、六合、浦口、江宁三区,高淳、溧水两县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红、黄牌警示 制度实施细则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南京市园林局
                                               二○○九年六月八日
 附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违法违规行为红、黄牌警示制度实施细则
 
 为全面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不断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长效管理的若干意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黄牌警示和红牌警示制度。为便于操作 执行,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亮黄牌
    1、施工现场开工条件达不到要求,经相关部门查实后逾期未整改的;
2、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逾期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未消除的;
3、安生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在市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5、施工现场因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方面存在问题被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整改的;
6、同一问题被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两次责令整改的;
7、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
8、被市民投诉或媒体曝光,经查实有责的;
9、同一中标项目经理或总监1年 内2次因故变更的;
10、同一单位在一年内有2个不同工程项目被责令停工的;
11、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亮红牌
1、同一工程项目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次 亮黄牌警示的;
2、在国家、省组织的安全生产或文明施工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3、严重影响城市形象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被省、市领导批示查处的;
4、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亮黄牌警示时限
1、符合第一条规定受黄牌警示后,在要求时限到期后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亮牌时间为 整改期的2倍;
2、符合第一条规定受黄牌警示、未明确整改时限的,亮牌时间为20-30天。
3、对相关责任人亮牌的时间为责任单位亮牌时间的2倍。
四、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亮红牌警示时限
1、对责任单位亮红牌的时限为:
1)被2次亮黄牌警示的,亮牌20日;
2)被亮红牌的责任单位拒不 接受约谈的,追加亮牌20日;
3)在国家、省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亮牌20-30日;
4)严重影响城市形象或造成 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被省、市领导批示查处的亮牌20-30日;
5)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的,按照以下时间执行:
① 一般事故的,亮牌30-60日;
② 发生较大事故的,亮牌60-90日;
③ 发生重大事故的,亮牌90-120日;
④ 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对责任单位延长亮红牌60至120日。
2、对责任人亮红牌的时间为责任单位亮牌时间的2倍;情节严重被处以停止执业资格或限制招投标等处罚的,亮牌时间与处罚时间相同。
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亮牌计起时间
1、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自其事故发生次日起计起;
2、在国家、省、市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自被通报批评次日起计起;
3、其余情形亮牌时间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次日起计起。
六、亮牌和解除操作程序
1、亮牌
1)达到亮牌情况的工程项 目由有关工程监督机构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责任单位、责任人、违法违规具体描述、建议亮牌类型、亮牌时限、计起时间等。
2)各主管部门对报告内容进行确认后用联络单形式报送市建委;
3)市建委根据各主管部门上报的意见,负责统一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系统平台上发布。
2、 解除
1)被亮牌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亮牌时限到期前,应向监督机构提出书面解除的申请;
2)监督机构经核实后,将建议报告上报其主管部门;
3)主管部门对报告内容进行确认后用联络单形式报送市建委;
4)市建委根据各主管部门上报的意见,负责统一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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